在近年来的众多危化品事故中,储存环节的安全隐患一直遭受广泛关注。2015年的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2019年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的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以及2020年黎巴嫩贝鲁特港“8·4”爆炸事故,无不在提醒我们:危化品的储存安全问题亟需重视。尽管这些事故早已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但在实际安全指导服务过程中,笔者发现部分企业依旧未能从中吸取教训,对危化品储存环节的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隐患,亟待引起重视:
有些公司在丙类仓库中超品种储存40%二甲胺溶液,与库内氯乙酸互为禁忌物,导致现场弥漫着酸碱反应的雾气。更有甚者,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液体库中超设计量储存危险化学品三氯氧磷。依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十条要求,严禁不按国家标准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和超品种的存放更是安全隐患。
某公司在2#甲类仓库内存放多种不明性质的危险化学品,现场包装表面仅有代码,未贴安全标签,也没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九游娱乐官网这一现象严重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及时提供对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确保所有包装符合安全标准。
在某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硫化氢仓库的有毒气体探测器没有按设计设置,实际配备数量远低于标准。而某科技有限公司甲类仓库内存放可燃物质的探测器则未投入使用。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相关场所应严格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在某公司的己二酸仓库,所使用的轴流风机和照明开关的防爆等级不满足环境需求,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对于爆炸性环境,选择防爆电气设备是极为关键的,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条,设备应严格符合要求。
某公司的盐酸储罐与硫氢化钠储罐共用排水管道,未设置隔断阀或预处理设施,导致化学反应生成硫化氢,致使1人死亡。依据《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50483-2019)第6.3.2条,污水排放需注意防止化学反应及其所带来的腐蚀性物质的产生。
有公司将液氯应急罐液位维持在47.3%,并处于使用状态。这一做法明显违反了《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急备用槽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处于空槽状态。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实施精细的化学品入库、存放、出库管理,严格依据设计分区储存,切忌超量、超品种储存。
在规划储存空间时,需与设计单位沟通,确保安全设施符合设计标准。定期检查储存环境及设施,保障安全措施的落实,严格设置探测器,复核防爆电气设备的合规性。
企业应当建立一个化学品反应矩阵表,清晰标示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要求和安全信息。确保每个容器都标明其内容物和危险性,这对于避免事故至关重要。
应加强对储存场所通风等环境因素的监控,确保温度、湿度适宜,避免光照及其他环境因素导致的危害,尤其对于特殊管控的危险化学品更应严格把关。
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应有快速的应急响应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设备,并定期演练,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应对。
这些被忽视的隐患不应仅成为警示,而应成为企业严肃对待安全问题的契机。在化工领域,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方能最大程度保障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我们不可再让悲剧重演!
通过这些规范措施,我们将构筑起危化品储存安全的坚固防线,真正为每一个生命筑起安全的庇护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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