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山体稀少,矿产资源贫乏且矿种单一,仅为普通建筑石料。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上存在开采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经济效益不高、安全生产条件差、影响周边环境等问题,又由于我市现存石料矿山企业开采历史相对悠久,现有矿区内山体资源基本耗尽,普遍存在凹陷开采的情况,对最终治理带来难度。据调查全市十五家石料企业中已有十家不同程度存在凹陷开采的情况,其中袁花石料厂和夹山三厂开采最深近-70米。十五个矿山除夹山石料有限公司独立处在与海盐交界处外(中分山矿区),其余是袁花石料和夹山三厂相连(包家山矿区),夹山一厂、四厂和庄康岭、沈坟山镇东、沈坟山长虹、镇东石料六个矿山相连(庄康岭?沈坟山矿区),夹山二厂和万安相连,忠建和黄山岭相连,兴业和金鑫相连(黄山?东黄山?菩提寺山矿区)。因此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优化矿山布局,实施矿产资源整合十分必要。
(一)切实加强领导。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从源头上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础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因人员变动,作适当调整),袁花镇、黄湾镇成立相应机构。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自然矿物资源具有着极高的社会经济价值,能造福于人类,为人类的生活与生产带来巨大便利。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埋藏于自然界中的矿物资源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且每一类资源的埋藏方式与埋藏环境都不同,所以在开才与开发时,需要应用的开发技术自然也不同。为了保障自然矿物资源的开发质量,提高资源的开发效率,就务必要在开发前期对环境或现场条件进行勘测,并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合理的开发方案,保证矿物资源开发方案的可行性。下面就自然矿物资源的价值与开发前期的勘探管理方式进行论述。
自然矿物资源,也作自然矿产,主要是指埋藏在自然环境中,可供人类开采和利用的天然是矿产或岩石资源。比如常见的煤、铁、铜等金属矿石,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能源。理论上来说,地球上所储存的自然矿物资源的数量和种类是很多的,单就我国而言,国境内地下所有矿物资源的的存储量已经达到并超过了国家的特定量标准,如果从宏观方面来分析,我国境内所拥有的地下矿物资源的可开采量也是相当大的,这为我国工业企业的经济建设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当前,国家相关部门所下达的关于自然矿物资源的开采要求相对比较宽松,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率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提高。截止到目前,自然矿物资源已经渗透并应用到了社会各个行业领域中,为各行各业的自动化生产管理创造了十分优越的条件,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行业经济的发展。这便是自然矿物资源所具有的价值,既提供行业服务,又推动经济发展。
勘探管理一般指两层意思,一是地质勘探,二是过程管理。前者勘探主要是指开采现场的地质勘探,涉及到地层结构、土质性能等;后者的过程管理主要包括开采技术、开采方案、开采资料以及开采系统的管理。对于自然矿物资源的开采工作来说,只有做好了开采前期的勘探管理工作,资源开采才能顺利、安全的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率才能得到有效提高。由此可知,勘探管理工作在矿物资源开发工作中的重要性是不言可喻的。
地质勘探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基本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实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切实加大地质勘查力度,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深入推进资源整合,健全市场配置机制,深化地勘体制改革,壮大矿业经济实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为实现中原崛起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撑。
系统管理主要是指矿产资源开发模式的管理。需要明白的是,社会在进步,自然界地底下层的地质结构也会在地球的公转与自转中发生变化。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当传统的勘探管理模式再不能满足实际勘探需求时,就必须做出及时的改变。所以说自然矿产资源的勘探管理模式并不是一直不变的,它仍然需要根据勘探对象的不同而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只有这样才能一直满足不同地质条件下的勘探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未来关于信息科研领域的研究成果必将越来越优异与先进,应用于自然矿物资源开发前期的地质勘探管理中的勘探技术、管理方式势必也会变得越来越完善,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对于现有的,或者说已经建设形成的找矿作业系统,企业应制定自动化地质勘探模式。
矿产资源是支撑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的一种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既然矿产资源开发的唯一目的的利用,那么在开发时就应该本着节约、优化利用的原则,采取一切措施,尽可能的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尽量减少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的不不正常损耗。地质勘探管理作为一种有效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方式,其不仅克服了传统勘探技术的缺陷,还引进新技术实现了旧式找矿定位系统的升级,优化了找矿功能,从根本上提高了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率。为此,在自然矿物资源的开发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做好开发前期的勘探管理工作,保证资源开发效率。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基地。近年来,全省矿产开发规模不断扩大,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矿业及其后续加工产业已成为重要的经济支柱,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目前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矿产资源的深部查明程度不高,煤炭、石油、天然气、铝土矿、铁矿、金矿等重要矿产的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仍然偏低,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合理保护和高效利用矿产资源,推动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基本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实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切实加大地质勘查力度,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深入推进资源整合,健全市场配置机制,深化地勘体制改革,壮大矿业经济实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为实现中原崛起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撑。
通过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矿产资源采选综合回收率明显提高,新上矿山项目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0%以上,综合开发利用能力显著增强,形成一批矿业循环经济企业和集聚区。通过深化矿产资源领域改革,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全面建立,地勘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一批矿产勘查、开发、加工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初步形成。
(五)增强地质矿产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地质矿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改善勘探技术及测试测绘装备条件,建立和完善地矿科技创新、技术支撑与保障体系,争取建设2—3个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用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组织实施地质矿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加大科研攻关力度,解决一批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省财政部门要会同省国土资源、科技部门,尽快制定增加地质矿产科技投入、推进重大项目实施的具体办法。
(六)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拓宽矿产资源供应渠道、提高资源保障程度为目标,大力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走出去”战略。积极支持地勘单位到省外、国外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在前期选区和风险勘查阶段给予财政资金扶持。鼓励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冶炼企业联合勘查开发省外、国外矿产资源,培育跨国、跨区域矿业企业集团。鼓励地勘单位与国内外有实力的大企业及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研究制订鼓励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扶持政策,建立政企沟通、信息交流、服务高效的联动机制。
(七)建立省级矿产资源储备。按照摸清家底、适度超前的原则,对钼矿、铝土矿、煤炭、天然碱及深覆盖和低品位铁矿等重要矿产以及稀土、铀等稀缺矿产,由政府出资进行地质勘查,形成一批重要的矿产地并纳入战略储备。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供需形势,有计划地有偿出让储备矿产地,保障资源供应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八)深化重要矿产资源整合。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继续深化重要矿产资源整合,完善市场化配置机制,推动矿产资源向生产规模大、技术水平高、资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好的优势矿业企业集中,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生产能力。按照扶优扶强、布局合理、有偿出让的原则,支持优势矿业企业按市场价格依法取得煤炭、铝、钼、金、铁、天然碱、岩盐等重要矿种的后备资源矿业权,对优势矿业企业矿区的深部资源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可优先配置给现有生产企业。优势矿业企业要严格按照省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勘查开发,对于不按照方案组织勘查开发的企业,收回已配置资源,取消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矿业企业、资源深加工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和兼并,提高资源开发的集约化水平。
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推进煤炭资源开发和整合,鼓励省骨干煤炭企业对地方煤炭企业和小煤矿依法进行整合、并购。清查省骨干煤炭企业周边设置的矿业权,凡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条件和煤炭开发规划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撤消。省骨干煤炭企业对整合、并购的企业必须足额注入资金,选派技术力量,实施有效管理,推进改造升级。到期应关闭矿井必须按有关规定关闭到位,恢复矿山环境。在资源配置和整合上,鼓励电力企业、重点钢铁企业参股新建煤矿和现有省骨干煤炭企业、地方煤炭企业,实现煤电、煤钢联营合作。
重点氧化铝企业要加快资源勘查和矿山建设进度,提高矿石的自给率。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管,坚决纠正委托开采、以采代探、以包代管和采富弃贫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收购铝土矿的行为。支持地勘单位和重点氧化铝企业与拥有矿业权的煤炭企业合作,探索勘查开发煤层下伏铝土矿。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铝土矿矿山生产管理,促进铝土矿资源有序开发。
(九)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完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等技术经济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地确定勘查开发工业指标,加强对矿山企业资源利用情况的监督考核,全面落实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制度。探矿权人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必须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对共伴生矿产应估算资源储量并提出综合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人进行矿山开采活动必须坚持贫富兼采、综合回收的原则,对具有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要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目前暂不宜开采的贫矿或暂不能回收的共伴生矿产,要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性措施。
(十)拉长矿产资源产业链条。围绕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利用效率、做大做强产业的目标,把拉长产业链条、发展高附加值后续产业作为后备资源配置的重要条件,鼓励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促进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重点氧化铝和大型电力企业发展或联合发展煤—化工、煤—电、煤—电—建材、煤—电—铝、氧化铝—电解铝—铝精深加工等产业链。支持钼矿优势企业发展氧化钼—钼冶炼—钼材加工产业链。钼矿石、钼精粉和铝土矿、氧化铝应优先满足省内下游产业的需求。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省国土资源、煤炭工业管理等部门制订具体的政策措施。
(十一)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各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煤炭塌陷区,铝土矿、钼矿、铁矿、水泥灰岩剥采区,石油、天然气、岩盐及天然碱抽采区分别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措施落实到位。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新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要足额缴存保证金,按要求制定矿山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方案,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责任。对由于历史原因矿权灭失矿山的环境治理,应以政府投资为主,也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市场运作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将造林、造地、建设矿山公园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相结合,制定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
(十二)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地群众利益。各地要将矿产资源开发与改善当地经济条件相结合,妥善安排矿产资源开发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源开发项目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等作价入股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的路子,确保当地群众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长期受益。各市、县(市、区)要从可支配的矿业权价款分成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改善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解决其长远生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当地劳动力就业。
(十三)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科学设置矿业权。矿业权设置必须符合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生产开发规划和矿区总体发展规划。严禁“大矿小开”和在勘查阶段“化整为零”。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业绩、资质,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及管理和科技人才队伍。探矿权、采矿权人拥有矿业权的个数、矿种要与其注册资金和资信能力相匹配。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探矿权申请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区块,不得大于10个基本区块。提高勘查项目年度最低投入标准,严格探矿权延续条件,积极探索实行探矿权延续登记退出机制。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应达到一个更高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阶段,并缩减勘查面积。严禁以任何方式圈占资源。对于取得探矿权1年内不开展实质性勘查工作,取得采矿权2年内不进行正规矿山建设或矿山建设达不到开发方案设计规模和安全生产技术要求的矿业权人,除不再对其办理新的探矿权、采矿权,暂停其参加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资格外,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对钼矿资源勘查开采实行总量调控、严格准入。建立政府指导调控和市场性调节及行业组织自发约束相结合的产量调节机制,根据钼矿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全省及各采选企业的年度产量,钼矿采选企业要按照确定的产量规模组织生产。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
(十四)健全市场配置资源机制。除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及为优势矿业企业配置的后备资源外,国家和省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和空白区的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严禁以各种名义违规协议出让矿产地。严禁以设置其他矿种矿业权名义变相取得煤炭、铝、铁、钼等重点矿种的矿业权,已变相取得上述优势矿种矿业权的,应整合给优势矿业企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秩序,严禁矿业权转手炒作行为。属于政府重点配置以协议方式出让给优势企业的矿业权,在处置时须把增值部分上缴政府或转增国家资本金。对于通过资源整合获得的或以协议方式取得的煤炭、铝、钼、铁、金、天然碱等重点矿种的矿业权,未经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不得变更权属。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构建矿业权交易平台,全省矿业权市场信息,承担公开交易事项,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十五)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费征管制度。全面推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于无偿获得的煤炭矿业权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有偿处置,对于无偿获得的其他矿种的矿业权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有偿处置,并按期缴纳矿业权价款。改进矿业权价款评估方法,研究确定拟勘查区(含空白区)新设探矿权出让起始价,合理确定采矿权价款缴纳幅度。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力度,逐步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核定与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结果相挂钩。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缴工作,保证足额入库。
(十六)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和各类保护区占压重要矿产资源。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压覆审批制度,除国家、省重大工程外,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和各类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建设不得压覆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各地新设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生态功能区,应征求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尽量做到不占压或少占压矿产资源。已经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生态功能区内确有重大开发价值的矿区或矿产地,需调整保护范围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十七)加快地勘体制改革。按照创新机制、强化优势、事企分开、积极稳妥的原则,发挥省地勘单位的主力军作用,鼓励战略投资者和矿业企业进入地勘市场,深入推进地勘体制市场化改革。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建设精干的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有序实施企业化改革,建立精干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队伍,形成资金实力雄厚、技术水平高、竞争能力强的地质勘查市场主体。
(十八)积极支持地勘单位改革和发展。整合全省地勘资源,利用社会资本、技术力量和其他市场要素加快重组步伐,建立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新机制,增强地勘单位走向市场、参与竞争的活力和实力。允许地勘单位自有探矿权依法转办采矿权,鼓励省重点优势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取得矿业权,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发展之路。国家和省出资的勘查项目,允许地勘单位参股合作勘查。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出资的勘查项目,其成果收益按一定比例留给地勘单位。积极探索地勘单位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新机制。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
(十九)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把支持地质勘查、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等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大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力度;发展改革、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业企业矿山开发行为的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指导与监管;教育、科技、人事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和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巩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顿规范成果。继续坚持政府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惩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日常管理。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矿业权人勘查开发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坚决纠正以停代管、以罚代管等行为,为矿业权人提供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保障矿业权人依法进行正常的勘查开采活动。
(二十一)建立并实施鼓励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在地质勘查、地质科学研究、勘查技术方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技术经济指标在国内领先,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低品位资源、共伴生资源成绩显著,利用尾矿、废弃矿渣成效明显,保护暂不能开采、回收利用的资源措施有效,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效果突出的矿业企业,在资源保障、资金支持政策上予以倾斜。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调整矿业权价款分配比例,加大对矿产所在地的倾斜力度。
继续按照“规划禁采区内矿山关停,规划限采区内矿山收缩,规划开采区内矿山集聚”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山布局调整力度。要严格实行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制度,不得随意调整规划分区;不得在禁采区设置固体矿产类采矿权和商业性固体矿产类探矿权;在限采区设置采矿权,应当从严把关。对规划分区有误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进行调整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必要时也可修编规划。
严格实行探矿权预期控制数量、采矿权控制数量和开采总量调控管理制度。根据新一轮《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浙江省地质勘查规划》(报批稿)要求,以及地质条件和成矿规律,合理设置探矿权;全省2009年度探矿权数量预期控制数另行下达。根据本级矿产资源规划(下称《规划》)和上级《规划》要求,以及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态,合理设置采矿权;省厅下达的2009年度全省采矿权总量调控指标(浙土资发〔20*〕37号),各地要确保如期完成,不得突破。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压缩矿山数量;要适时分析预测矿产资源市场供需形势,遵循市场规律和经济规律,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号),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不得准入地质勘查活动。要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赋存状态和采矿工程的需要划定矿区范围,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内容,作为采矿权设置的重要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不按规定提交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要认真做好报省厅审批新设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含变更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核实与复核工作。
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切实保护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不断探索和创新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机制,全面落实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要尽快建立省、市、县三级“绿色矿山”创建体系,积极开展以“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要研究制定废弃矿山治理的年度计划,落实治理项目与经费,确保《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确保2009年底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80%。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要定期填报《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市国土资源局要汇总《统计表》,编写《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执行情况、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含:采矿权总量控制、开采总量调控、规划分区及矿山布局调整、矿山规模及矿业结构调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对策措施与建议、下一步实施计划安排等。《统计表》由各市局汇总后,于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分两次报省厅地勘处;《分析报告》每年报一次,于12月25日前报省厅地勘处。县级局填报《统计表》的工作由市局具体布置;未单独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县(市、区)填报《统计表》的工作,由市局安排。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全面清查我县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对包家屯、登仕堡、孟家等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矿山企业集中的乡镇进行全面清查和专项整治,彻底整顿清除工作死角,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加快推进整合工作,促进矿山开发合理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检查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2.全面清查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和矿业权年检工作,以硅灰石、陶瓷土、建筑砂石、砖瓦用粘土等重要矿种为重点,逐个矿山企业进行核查,严肃查处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矿区范围、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开采,不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不做储量动态监测年报;不做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不按时报表,矿业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严肃查处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矿业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是否存在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采)矿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变更矿业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
6.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对整合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已下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整合矿山,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依法进行储量核实,编写和送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工作。于20*年6月30日前完成整合矿山审批登记发证和被列为整合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注销工作,相关部门同时完成有关证照颁发和原证照注销(吊销)工作。对证照不全且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4.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整规工作”;具体承担县“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检查指导矿产资源案件查处和各项措施的落实;组织力量加强调研,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效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制约机制,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治本之策。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矿种的排查,强化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越界开采,无证非法转让矿产权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7.县工商部门:检查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检查登记主体是否按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及时扣押非法采矿设备和工具;对无证、已被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不予发放营业执照,或及时吊销、注销营业执照;对选(洗)矿厂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凡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责令企业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9.县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对不符合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安全监管部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三同时”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对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发现事故隐患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及时通知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和供电部门。
相关部门要继续保持打击违法开采的“高压态势”,全面清理、彻底查处和坚决纠正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对2005年9月至2007年底立案查处的矿产开发中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复查。查有无遗漏,查处是否到位。二是对已排查的矿产违法违规案件线索作认真梳理。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要予以立案。三是对已立案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进行复查。定性不准的,要予以纠正并重新处理。四是对立案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复查。应予处罚而未处罚的要督促落实。五是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复查。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而未追究的,要督促落实。六是对“回头看”期间发生的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案件要从重从快予以处罚。
为加强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认真开展了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对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我市依法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采与保护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建立完善了执法监察机制,通过填报矿山年报和储量统计报表及对矿山企业实行年检、“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埋设界桩、实行交换图制度等措施,初步建立了矿产资源动态监察管理体系,基本实现了对矿产资源从勘探开发直至闭坑的全程动态监督管理。
开采矿产资源主要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权限我市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取严格按照国务院150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矿山企业均办理了纳费登记,建立了资补费缴纳台帐及档案,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范化操作办法》开展征缴工作,并严格履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xx年共完成资补费征收入库任务1301066.18元。
为了进一步调整矿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市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xx]28号)以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通知》(通政办发[xx年]19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通辽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现状,为规范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中的采矿权管理,圆满完成我市非煤矿产资源的整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霍林郭勒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方案》(霍国土资发[xx年]55号),我市市政府已随文上报通辽市市政府,现该方案已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在等待批复。
大数据时代不仅在云计算、数据网格、非结构化信息挖掘、可视化技术集成等方面构建了许多创新型技术平台,其数据挖掘理论方法对矿产资源评价工作亦有可鉴之处。大数据的核心就是预测,因此利用大数据的预测思维将有助于矿产资源预测评价。矿产预测评价和其他领域预测一样,其基本预测理论是预测人员从事矿产预测评价工作时遵循的基本理论方法。
矿产储量即矿产储备量,是一个地质、采矿业常用的名词,矿业部门有时亦称其为矿量,也就是矿产的蕴藏量。矿产储量是矿产资源中在目前技术经济和社会政治条件下可供经济合理开发的那一部分矿产资源。《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中定义矿产储量为:有一定工程控制、用一定方法的地质工作计算的有用矿产的储藏量。它是地质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编制矿山研发方案,确定矿山建设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建设规划的重要依据。与矿产储量有关的常见名词:
我省一些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忽视或不注意与当地民众的关系,他们有的由于利益驱动,为了赚钱损害群众的利益,污染环境或造成矿山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了矿群矛盾。个别地方政府对这类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积极加以调解,致使有的矛盾激化,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需要处理好当地民众与矿山业主及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矿区。
通过系统收集已有地质矿产资料,开展野外调查与核实,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探规划院提供的矿产资源分析论证结果,经综合分析研究,查明了评估区内的矿产分布情况及矿权设置情况。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组成部分,是赋存于地表或地壳中能为人类所利用的矿物资源。矿产资源概念就其内涵而言,实为尚未开发利用的矿物原料,是一种自然财富,它一方面体现了客观地质作用形成的有用物的天然富集,另一方面它又在目前或可以预见的将来,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多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齐抓共管,持续开展了治理整顿,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特别是去年以来,全市按照省政府安排部署开展了“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集中了三个月的时间,对全市个矿山进行了“一矿一卡”的清理,共取缔无证采矿个,查处各类违法采矿案件起,清查处理各类问题项。经过集中整治,全市大规模群发性非法开采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基本保持了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在矿产资源集中产区矿山布局不合理,小矿数量偏多;矿产资源开发中经营粗放,资源浪费,环境破坏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仍较突出。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由于矿产品需求旺盛,价格上涨,一些地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反弹。上述问题在铁矿和煤矿尤为突出,直接影响着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坚决制止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乱采滥挖和严重浪费现象,创造良好的矿产勘查开采环境。
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宣传国务院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宣传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宣传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科学意义。各地要在年底前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和国务院的要求宣传到各家各户和各个矿山企业,使之深入人心。
为了加强对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李洪卫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姚兆荣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东分局安监站、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电力公司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并抽调专人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做好整顿规范的组织领导工作。要把整顿规范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县、乡政府是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关键,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各负其责,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严防推诿扯皮,共同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实施方案要坚持整顿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的目标、重点和具体措施。要按照年以“治乱”为主,年以“治散”为主,年全面完成整顿规范各项任务的总体安排,突出阶段性重点工作,分阶段部署和安排工作,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内容,既要涵盖《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的六项整顿任务和六项规范任务,又要突出本地区的重点和专项任务。其中围绕年“治乱”任务,要全面安排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的“三查”工作,以迅速遏制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反弹势头。重点对小铁矿、小煤矿等开发中的突出问题以及影响重要公路、铁路安全和旅游景观、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采矿行为,抓好专项整治工作。要突出清理和解决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严格采矿权、探矿权管理,坚决制止一些地方越权、违法干预采矿权、探矿权设置的问题。要按照省政府“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实施意见”的要求,安排好资源整合工作,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责任体系,既要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行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各县、区要在年月日前将上述实施方案报送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相关统计,我国80%以上的能源及工业原材料来自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而我国不再是地大物博,矿产资源总量位居世界第三,而人均拥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属资源十分紧缺的国家,并随着不断开发利用而不断锐减。矿产资源将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管理不当,将使国民经济发展因资源问题而处于瓶颈状态,因此在新形势下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资管理,提高矿产的利用水平,宏观调控矿产的开发,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主要表现在:一是矿产资源的开发不合理、利用率普遍偏低、浪费严重、消耗剧增、存量锐减,我国经济发展是建立在矿产资源的巨大消耗之上的。二是资源布局不合理及无序开发带来环境污染严重,虽然近几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整合力度,但在实际的开发过程仍然存在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现象;或者只强化对资源的整合,而没有真正做到对环境的保护。
矿产资源资产产权转让的市场机制不健全。这是由于矿产资源资产产权不明确,资源无偿使用制度所派生出来的问题。在不存在矿产资源产权转让市场的条件下,使用矿产资源的效用原则难以体现,一方面由于现行的矿产资源产权关系缺乏灵活的产权转让方式,导致谁占用矿产资源谁就垄断资源的使用权状况,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各种隐形的、变相的、非法矿业权交易和转让普遍存在,致使国家的大量矿产资源资产流失,流入企业或个人的手中。
现有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不合理包括两个方面:(1)现有的资源税计征依据不合理。税法规定,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确定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分为两种情况,生产产品销售的纳税人以销售数量为纳税数量,自采自用的纳税人以自用数量为纳税数量,这使得已经开采出来但没有销售的或没有自用而积压的矿产资源无需交税,等于变相地鼓励过度开采,造成积压和浪费;(2)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征收,没有反映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与回收水平、 矿床的开采技术条件等。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涉及矿产勘查、矿产采选、矿产加工和矿产利用等不同的部门和产业。矿产资源的勘查、采选、加工、利用四者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来看,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有:矿产资源开发粗放,资源浪费严重;矿产资源加工深度不够,回收率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低,多伴生、共生组分是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矿业管理体制落后,矿产资源管理相对薄弱。
在21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在这样的形势下,是继续沿用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带动经济的高增长,还是通过发展新经济,以高新技术来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刻不容缓地成为中国的重要抉择。循环经济则是按照生态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要求经济活动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模式,组织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过程,使整个经济系统以及生产和消费过程基本不产生或只产生很少的废弃物,从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
首先,政府应制订必要的法规,对循环经济加以规范,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偿利用,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一方面要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建设,从源头把关,以避免新建项目转手就成了限期治理项目;另一方面,积极利用市场经济的调节手段明确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的经济责任,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并提高收费标准,改变目前企业缴费买排污权的现象,并将逐步引入污染税或环境税,把一部分排污费改为在原料和产品环节征收污染附加税等。
其次,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抑制资源过度消费,有利于企业开展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及税负转移政策;研究制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公共财政支持政策;研究进一步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和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能源价格预报制度;研究制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纳入政策性银行支持范围,并在贷款方面给予优惠的政策;对能源消耗高、污染重的产品和设备课以重税,强制实施高耗能产品淘汰的政策。
要进一步深化和提高政府组织、个人群体对在矿产资源管理中走发展循环经济道路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的认识。发展循环经济,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从地域、矿种、行业多维度来探索和推进“以优化资源配置方式为核心,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废弃物排放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模式。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可持续的消费观和资源节约观,强化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大力提倡绿色消费,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把矿产资源的多目标开发、综合利用、节约等活动逐步变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一是尽快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场所,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交易体系。无论是一级市场的矿业权出让,还是二级市场的矿业权转让,都应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进场交易、规范操作,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和拍卖做好基础工作;二是对进场交易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要有必要的资质要求。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通过市场竞争,使探矿权、采矿权向资金密集、技术密集、方案优化的企业转移;三是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化的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经纪等中间机构。
一是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为权利金。矿产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都是从量计征,本质都体现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都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利益实现形式,所以应将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合并,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不仅解决了目前对资源税的争论,也保证了国家从矿产开采中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二是修改矿山企业增值税的税项计算,解决增值税负担过重问题。对现行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将矿山企业交纳的权利金、基本建设投资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加入矿山企业成本核算,降低增值税税基,彻底减轻矿山企业的负担。这样有利于提高矿业投资者的积极性,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加大科技投入。九游娱乐官方入口九游娱乐官方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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