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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7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25-06-24 00:07:06访问量: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7月1日起实施(图1)

  原标题:《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7月1日起实施 删去“管理”二字 保障“富矿精开”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在国家颁布新《矿产资源法》后,全国出台的首部矿产资源地方性配套法规,标志着贵州矿产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出重要一步。

  日前,记者就《条例》起草的主要背景、制度创新、设计亮点、战略意义等方面问题专访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党委书记、厅长周宏文。

  记者:此次《条例》的出台背景备受关注。作为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后全国首部省级配套法规,贵州为何能成为先行者,走在全国前列?背后体现了怎样的战略意义?

  周宏文:贵州矿产资源不仅储量丰富,而且种类齐全,已发现的137种矿种,占全国矿种总数的79.19%。106种矿产查明资源量可观,其中磷矿、重晶石等13种储量居全国首位,优势矿种集中分布在交通干线与乌江流域,为规模化开发创造先天条件。

  特别是近十年来,贵州矿业经济对全省GDP贡献率稳定在45%左右,成为支撑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产业之一。

  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原有条例已滞后于发展需求,现行《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颁布)与《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2013年颁布)已难以适应新形势,部分条款与新《矿产资源法》存在衔接不足,对“圈而不探”“占而不采”、涉法涉诉等行业顽疾缺乏有效规制,在生态保护、权益保障等方面亟待完善。

  特别是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明确要求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为全省发挥矿产资源比较优势、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注入强劲动力。在此背景下,贵州省委、省政府提出“富矿精开”战略,以“富矿精开”为关键抓手闯新路,将矿产资源开发从粗放型向精细化、高端化转型。

  2024年新《矿产资源法》颁布,为地方立法提供了重要遵循。作为矿产资源大省的贵州迅速启动立法程序,推动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同频共振”。今年3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为高质量发展更好提供资源支撑。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遵循了什么样的总体思路?《条例》在立法理念上有哪些创新,如何体现对贵州矿产资源安全的保障?

  周宏文:《条例》包括总则,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58条,涵盖矿产资源开发全链条。全面衔接了新《矿产资源法》关于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矿业权配置方式、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审批、矿区生态修复等方面一系列创新性制度规定,将为贵州矿产资源安全、科学开发、高效利用、绿色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遵循以下总体思路:突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目标,贯彻落实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矿业权物权登记,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问题导向,构建多元化矿业用地保障机制,开展全面系统的矿区生态修复,强化矿产资源监督和执法等有关要求,确保制度设计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有效发挥法律制度激励引导和规范约束相结合的积极作用。

  记者:《条例》名称中删去“管理”二字传递出何种改革信号?同时结合贵州地方特色,在制度设计上如何精准贯彻新修订的《条例》?

  周宏文:删去原条例中“管理”二字,不仅体现立法理念的重要转变,更体现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关要求。丰富了矿业权人权利保护、出让合同义务承担、矿区生态修复责任履行等内容。

  结合贵州地方特色,在制度设计上,《条例》丰富了矿业权人权利保护、出让合同义务承担、矿区生态修复责任履行等内容,更加清晰地划分了政府和部门的职责,推动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联动配合、横到边纵到底”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机制,统筹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同时,对政府各组成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相关行业管理工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能源矿产资源行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记者:围绕矿产资源全生命周期构建“富矿精开”管理体系,《条例》在法治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在确保法规执行到位方面有哪些监督机制?

  周宏文:《条例》全面贯彻贵州省委、省政府“富矿精开”战略部署,围绕矿产资源全生命周期构建“精确探矿、精准配矿、精细开矿、精深用矿”管理体系,具体法治保障如下:

  精确探矿方面,《条例》聚焦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重点成矿区专项调查评价,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多元投入和激励机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资源开发筑牢信息基础,提升综合勘查能力。

  精准配矿方面,《条例》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取得方式,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竞争性出让方式设立,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除外。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优化矿产资源配置。细化完善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净矿”出让,着力解决“圈而不探”“占而不采”资源闲置难题,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精细开矿方面,《条例》明确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矿产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开发上限和强度;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编制优势矿种矿业权集聚区整体开发方案;鼓励、支持同一矿体集中整体开发,避免“大矿小开”,并对采矿权人开展产学研合作,实现优矿用好、呆矿用活、劣矿用足。

  精深用矿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市场主体推进煤、磷、铝、锰、氟等矿产资源精深加工,促进矿产资源采掘、选冶、加工一体化发展,延伸产业链条。

  在监督执法层面,《条例》强化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将监测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推进部门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共享,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智慧监管。

  周宏文:《条例》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专章,明确修复原则和要求,压实采矿权人生态修复义务,矿区生态修复实现由零星分散的生态保护规定到集成性生态修复制度的根本性转变,推进矿业绿色低碳发展。矿区生态修复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要综合考虑地质环境、地貌、植被、土地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从整体上把握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采取综合性的治理措施。

  同时,《条例》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全过程,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路。在勘查开采阶段,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发生职业病。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文件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在矿区生态修复阶段,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措施,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

  记者:展望未来,这部法规将如何助力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周宏文:这部法规的实施,将为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系统性、规范性、前瞻性的制度保障,助力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中闯出资源高效利用、产业转型升级、生态持续改善的新路,贵州矿产资源领域也必将迸发蓬勃生机,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助推贵州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展现新风采。(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谢巍娥 彭林元)

  《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在国家颁布新《矿产资源法》后,全国出台的首部矿产资源地方性配套法规。九游官网app九游官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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