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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矿产资源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5-07-02 17:42:00访问量:

  

新《矿产资源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图1)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大修。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矿产资源法》实施30多年来,对于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矿产资源领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矿产资源法》进行全面修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指明了方向。新《矿产资源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系, 是矿产资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在我国矿业法治史和矿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矿产资源法》第一条增写“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之一。第三条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确立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其中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新增“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一章作为第五章,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矿产资源储备的法律地位,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第十五条对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提出法律要求。

  新《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这是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对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对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全面推进市场化方式设立矿业权的同时,新矿产资源法也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作出例外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

  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第三十三条规定: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编制勘查、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这一规定表明,作为物权证书的矿业权证书,与作为行政许可证书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矿政管理机关不得随意注销矿业权人的矿业权证书,不得随意剥夺矿业权人的物权。

  新《矿产资源法》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取得采矿权是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探矿权转采矿权,只需具备一个条件,即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只要探矿权人探明了储量,就必然能获得采矿权,不再将开采方案的审批作为设立采矿权的前置要件。

  新《矿产资源法》不再对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区别对待;建立矿业权收回补偿制度;延长探矿权期限;赋予矿业权人优先取得新发现矿产资源的权利。

  新《矿产资源法》在第三十四条首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将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需求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改变单一供地方式,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矿业用地;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使用临时用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用地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

  新《矿产资源法》专门增加“矿区生态修复”一章作为第四章,对矿区生态修复作出明确规定。

  新《矿产资源法》第九条将矿产资源规划制度上升为法律,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层级,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依据,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机关,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机关。

  新《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对矿产资源督察制度作出规定,明确了矿产资源督察主体、督察对象和督察内容。

  新《矿产资源法》在第三十二条对矿产资源压覆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将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优化建设项目空间布局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正确履行新《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矿产资源管理职责,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结合实际情况,正确履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责。

  一、统筹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关系,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安全保障工作。坚持立足国内,加强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坚持保障基础的矿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坚持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坚持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资源,提升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坚持探产供储销统筹和衔接,保障资源安全稳定供应和高效利用。

  二、统筹处理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可供出让的探矿权区块来源,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及时安排出让。根据矿业权出让权限,兼顾公平和效率,综合运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构建以竞争性出让方式为主体,多种出让方式为补充的矿业权出让制度。对于地质工作程度低、成矿地质条件复杂、找矿难度大、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要求高、资源储量规模大型,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别要求的勘查开采区块,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科学合理设置招标条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对矿业权出让工作的统筹安排,优化矿业权出让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统筹处理好物权保护和行政管理的关系,对矿业权实行物权登记的同时,将勘查开采许可作为重要抓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矿业权登记相关制度和登记规则。在矿业权登记簿、矿业权证书、矿业权登记系统等方面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衔接,充分体现矿业权登记公示公信效力,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研究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标准、技术规范,优化勘查方案和开采方案,做好矿业权证和勘查开采许可证的有效衔接,整合审批系统,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原则,做好新旧证书的衔接,确保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前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得强制要求更换证书。需要换发新证的,要简化换证程序,提高换证效率。

  四、统筹处理好矿业用地和耕地保护的关系,在解决矿业用地问题的同时,兼顾耕地保护和农民利益的保护。合理规划矿业用地规模和布局;扎实开展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对拟设矿业权禁止、限制区域进行核查,明确后续办理用矿、用地手续相关要求;争取保障采矿用地计划指标,鼓励使用复垦修复腾退指标办理用地手续;优化采矿用地审批程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历史遗留的矿业用地问题要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分类解决。

  五、统筹处理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生态保护的关系,落实矿区生态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生态修复费用管理、生态修复验收、生态修复技术规范等制度规定,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保障矿区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积极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修复,提高矿业企业、社会公众对矿区生态修复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九游官网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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