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河东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于安居担任;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文彬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经贸局、公安局、劳动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城建局、林业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延平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治理整顿日常工作。
3、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山固体废弃物得到妥善保存和二次开发,全市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整合区域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实现从粗放、高耗、低效到集约、节约、高效转变。
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保护资源环境、保障矿山安全”的原则,采取“规模整合、产业整合、矿区整合、矿种整合”四种整合方式,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因地制*、因势利导,以优并劣,扶优扶强,鼓励优势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多种改组、改造形式,大力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第一阶段(20*年6月至10月)。全面部署和启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编制市级整合总体方案。根据全市矿业开发实际,确定袁州区新坊高岭土矿区、**县同安瓷石矿区、*县上富瓷石矿区为全市第一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重点矿区,相关县(区)要在20*年10月底前完成整合工作,为全市全面推开整合工作积累经验。省政府已将*建新煤矿区列为第二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矿区,*市要按省政府的要求逐步推进整合工作。
各县(市、区)除按时完成省、市确定的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外,还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将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矿种和矿区,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范围。要统一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和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并报市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省、市确定的重点整合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要在20*年7月底前完成,县(市、区)选定的整合实施方案要在20*年11月底前完成编制上报工作。
第三阶段(20*年9月至20*年12月)。巩固和扩大整合成果,查漏补缺,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整合工作的有关问题,严防“明合暗不合”、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市里将组织对县(市、区)整合工作进行验收,并进行全面总结。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受理和审批。
矿区原状:袁州区新坊乡、新坊采育林场辖区内原有袁州区高岭土矿,珠山矿业有限公司王仔冲、冷水坑矿,花桥高岭土矿,早占龙高岭土矿,雅山高岭土有限公司雅山、何家坪矿,嘉源发展有限公司高富岭高岭土矿,绍明高岭土矿,太和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小源山高岭土矿,源生非金属粉体材料有限公司,平安矿业有限公司等13个采矿权,占有高岭土矿储量350万吨,13个矿设计年开采规模合计22.7万吨,每个矿平均规模不足2万吨。
矿区原状:**县同安乡瓷石矿区原有**县第一瓷矿党田分矿、社会里分矿、牌楼分矿、同安乡宅里村瓷矿,鹅颈瓷矿1号、2号井,鹅颈瓷矿3号、4号井,鹅颈瓷矿5号井,同安村第一瓷矿、第二瓷矿,党田村第一瓷矿、第二瓷矿、柳树下瓷矿、坪上分矿等13个采矿权,保有可采储量250万吨,13个矿设计生产规模合计5万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加强我市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和有效利用,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保护利用和发挥好我市矿产资源的优势,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是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秩序管理机制,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推动我市矿业经济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矿业权,把好新立矿业权设置复核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按照“禁采区内全面禁止、限采区内总量控制、可采区内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矿山总数和开采总量,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新立矿业权设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对新立矿业权要进行现场踏查,认真做好复核工作。要科学合理设置矿业权,矿业权之间、矿业权与居民区之间要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一定的距离,从而保证矿业权的发展空间,消除安全隐患。对申请设立探矿权的,若区块中已设立了开采同一矿种的采矿权,原则上不予复核;对不符合将来设置采矿权条件的探矿权申请,为避免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原则上不予复核。
三、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进一步清理。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一律废止,坚决刹住出现的盲目扩张,随意占用资源的“圈矿热”。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
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方可实施开采作业。探矿权人在办理探转采,申请采矿登记时,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机关在批准新立采矿权时,同时注销该探矿权。
申请探矿权应具备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已取得探矿权,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探矿权人,应当依法注册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或注销,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出申请。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及时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情况,并建议上级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其延续、保留申请。申请探矿权保留的,需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
加强山砂、河砂管理,简化办证程序。办理山砂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说明书》及相关规定应提交的基础材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出让采矿权。办理河砂采矿许可证以河道管理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为前置件,提交标有西安80坐标的矿区范围图及其它相关基础材料,并以河道管理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人为受让人协议出让采矿权。山砂、河砂采矿权价款以评估类比的方式进行缴纳。
四、加大勘查找矿的总体投入,加强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力度。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并统一规划。新立探矿权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探矿权出让管理规定,依据勘查规划区块设置探矿权,1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1个勘查主体。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总资金的1/3。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按相关规定及时备案、报告有关情况,足额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主动接受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
已设立的探矿权要加快勘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加强监督管理。探矿权人资金能力不足的,可以将探矿权向真正有实力的企业转让。鼓励探矿权人提前提交勘查成果,允许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持前一勘查阶段勘查许可证提交下一勘查阶段的成果报告。需要延续的勘查项目,必须提高工作阶段,特殊情况需要在本阶段延续的,必须缩减初始登记勘查面积的25%。没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勘查项目不再予以延续登记。
对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向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情况,并提出注销建议意见。对普查项目,加强动态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勘查设计进行施工,是否足额投入勘查资金。对已提交初步成果的项目,在办理普查转详查登记过程中,要适当调整探矿区范围,促其重点投入,进行有针对性找矿,尽快提交勘查成果。要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单、年终成果总结及日常检查记录制度,做好勘查项目的监管工作。
五、加强开发管理,充分利用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相关的义务,及时提交年度开发利用报告及储量动态监测报告,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埋设并保护矿区范围界桩及地面标志。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有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在矿产资源开发中,要按照采选起步、加工为主、适度开发、综合利用、提高效益的思路,大力发展矿产加工业。大力引进经济和科技实力强的国内外大中型“两强”企业,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资源加工型项目,特别是在镍、钨、钼、铁、铜、铅、锌、硅灰石、方解石、石墨等资源开发方面,注重产品的精深加工,注重开发的规模、质量和效益,促进资源开发及其产品加工的规模化、系列化、精深化,实现资源开发效益最大化。今后,凡在我市境内开发矿产资源的企业,原则上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产品深加工项目,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没有配套建设相应的产品深加工项目的,政府不予支持。鼓励和引导矿产加工企业积极开发下游产品,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进一步提升资源开发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发展。
六、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完善储量动态监测机制。采矿权申请人开办矿山需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持相关材料向授予其采矿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登记;矿山企业每年要对其动用、消耗、缺失、生产探矿增减变化的资源储量进行测量,编制矿山储量年度监测报告,建立矿山储量台账,填报统计基础表。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并提交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对探矿权人以申请在先,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转让的,应符合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地质报告或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并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等探矿权转让条件,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转让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受让人应具备规定的采矿权申请条件,并继承该采矿权的权利和义务。对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并符合转让采矿权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十一、加大监管的力度。各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转变管理观念和服务方式;在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中,根据市政府的统一规划,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严格规划准入、规模准入条件,严肃查处无证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防止对资源的破坏和浪费;要坚持市场配置资源导向,全面推行采矿权招、拍、挂制度,健全完善公正、公平、透明的矿业权交易制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备用金存储制度,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和依法、有序、合理、高效开发利用。
通过本次资源整合,实现红旗岭矿区由一个联合开发主体对矿区内矿产资源实施一体化开发的目标,使矿山平面投影重叠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使矿山企业“散、小、乱、差”的面貌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矿区、矿山管理长效机制不断健全,矿业经济对社会秩序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推动能力明显增强。
为加强对红旗岭矿区整合工作领导,确保资源整合工作落到实处,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彭生智任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吴文明,区政府党组成员、成人中专党委书记李梦玟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环保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分局、白露塘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红旗岭矿区资源整合的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分局,李见秋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红旗岭矿区资源整合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经勘查,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在进行小井网抽采煤层气试验的基础上,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炭探矿权人应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并申请划定煤炭采矿权矿区范围。
本通知下发后6个月内,双方无法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勘查开采实物工作量已投入等情况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扣除重叠部分的区块,并由当事人一方对被扣除区块一方已投入部分进行补偿。调解不成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20**〕108号)精神,按照采煤采气一体化、采气采煤相互兼顾的原则,支持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凡新建、扩建重点工业企业,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建设用地规划审查。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工业企业用地,及时办理规划审查意见书,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按规定可以上报申请修改规划的,要及时提出规划修改意见,上报有权批准机关进行规划调整。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又不能进行规划调整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另行选址意见和建议。二是预留建设用地指标。对新增重点工业企业用地,要预留必需的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指标不足时,及时申请上级追加,保证重点工业企业的用地需求。三是做好建设用地预审。按照哪一级立项哪一级进行用地预审的规定,凡是市级立项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指导用地单位及时提交用地预审资料,尽快完成用地预审,出具预审报告。需上报省级以上预审的,协助用地单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需要出具初预审意见的,及时提出初预审意见,按规定要求上报预审。四是做好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对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已完成立项、选址和勘测定界的重点工业企业项目,及时组织征地报件,尽快上报审批。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后,及时开展土地征收和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五是依法做好土地供给。对符合划拨供地政策的工业企业用地,及时办理供地手续,下发划拨用地决定书。对按规定需实行有偿使用的,及时组织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重点工业企业建设中,凡涉及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土地预审、土地征收、土地供应等事项,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和办理。其中土地利用规划审查由规划测绘科办理,其余由土地利用科及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凡涉及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图审查以及招投标等事项,由建设局负责。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施工图审查以及招投标由建设局工程和招投标办公室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由市规划局办理。
1.简化工作程序。对重点工业企业用地,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最大幅度地简化审查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对于需上报省以上预审和审批的重点企业用地,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上报审批。申报材料以省级规定必须上报的材料为准,市、县不再增加。已完成重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的,逐级申请先期开工,后完善法定程序,以保证项目建设的工期。
3.改变工作方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及建设规划部门对重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用地,要实行现场办公、上门服务的方法开展工作。从项目论证立项、选址开始,全程参与,跟踪服务,提供政策服务和法律指导。能够以现场办公方式决定的事项,不再召开专门会议。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及时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对使用企业存量土地的项目,在不违背土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协调,界定权属,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凡是重点工业企业项目用地,均要明确负责领导、经办科室,指定具体经办人员,限时办理完毕,不得无故推托或延长办理时间。
1.加快煤炭资源勘探步伐。根据全市煤炭资源的赋存特征、空间分布,按照勘查先行、资源导向、产业促进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在多方筹措政府勘查资金开展矿产勘查的同时,积极鼓励大型煤电、煤化工企业参与煤炭资源勘查,紧紧围绕陇东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建设的需要,全面开展灵台南200平方公里煤田、赤城煤田南部104平方公里潜在勘探区、泾川县煤炭资源预测区的勘探工作,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以实现产业化开发、规模化经营、集团化发展、资源就地转化为方向,统筹资源开发管理,坚持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实现煤炭资源供求平衡。
3.发展建材工业,加快石灰石、陶土、粘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开发和利用我市丰富的石灰石资源,大力发展水泥工业。积极协调办理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日产2×4500吨新型干法熟料水泥、崆峒区新型节能石灰生产线等重点项目石灰石资源采矿权。充分发挥陶土、耐火粘土、普通粘土等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普通粘土空心砖,停止普通粘土实心砖新项目的审批,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陶土资源优势和地板砖行业由南向北迁移的契机,积极支持地板砖行业和陶瓷业的发展。
1.科学制订规划,加强资源整合。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双向划转、委托加工、赎买退出、资产划转、作价入股、收购等方式,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推动矿产资源向市内优势企业集中。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且能与大矿整合的小矿,通过整体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由大矿进行重组;对零星分散、目前不具备选矿和精、深加工条件的矿山,采取“分散采选,集中冶炼”的方式,与深加工企业开展供需合作。
2.严格市场准入,实现资源开发加工一体化。探矿权、采矿权的配置以市场化运用为主,严格矿产资源加工项目的审批核准,提高资金、技术、安全和管理准入门槛。新建煤炭企业建设煤炭深加工项目,金属矿山必须实行采选一体,矿山回采率、贫化率、回收率指标、建设规模必须符合矿山实际,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规模必须与资源储量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并实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
4.坚持企业和科研相结合,发展循环经济。强化矿产资源产业技术集成研究,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和高校共同参与,开发适合我市矿产资源特点的采、选、冶工艺技术,优化资源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工艺,切实搞好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或伴生矿产,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采利用。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深入实施“小县大城”战略部署,按照统筹规划、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把节约集约资源作为国土资源改革创新的主线,把创建活动作为促进县域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力抓手。努力提高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发挥资源节约集约在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促发展中的作用,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发展模式,推动县域经济持续较快发展。
二是明确工作重点。根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我局立足于部门实际,把“三项行动”细化为三大类,即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四个阶段、三个内容)、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三个阶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三个内容)的具体工作进行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四是严格指导督促。我局近期配合相关部门派出检查组赴各乡镇督促、指导“三项行动”的开展。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地排查治理非煤矿山的地质灾害隐患和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尾矿库违规排量的矿山,违反地质环境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地质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隐患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进一步提高对矿山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识,防止麻痹大意的思想,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毫不松懈地抓好工作,认认真真分析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找准薄弱环节,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开展好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化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全力推动我县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日常工作中,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安全生产”宣传月、“十一”期间,我局都要会同县公安局、安监局、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检查组,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采矿行为,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行业安全生产。今年1-5月,分别深入乐红、龙树片区,在乡镇政府的支持配合下,重点对龙树乡辖区内白岩、石灰窑、徒家坟砂石料开采点进行了检查,发现多处非法开采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针对存在问题,检查人员对向太府、苏正检、李家顺、李太恩、李雄恩、李宏正、马大贤、李才军、李毛进、王高正等人,一是做耐心细致的安全生产、矿产资源和治安管理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二是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炸药4公斤、导火索4米、雷管3枚,并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三是由国土资源局下发违法开采通知书9份,依法责令停止了非法开采,作业人员立即全部撤离了现场。但当检查人员深入现场时,没有非法开采,当检查人员撤离现场后,又出现了炸石取材的情况。在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县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安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动态巡查,通过蹲点守候,抓获了非法开采者,当场没收钻机1台、钻杆2根、撬杆5根、炸药6只,处理非法开采者3人。
20*年,*认真开展了矿山专项整治工作,20*年至2009年,又深入开展了治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成立了领导组织和办公室,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坚持动态巡查,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打击一直保持高压态势。目前,金属矿的开采已比较规范。在砂石料开采方面,因*“11.15”、“11.26”和“8.10”地震后恢复重建的需要,以及龙树片区砂石料资源相对紧缺,导致非法开采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农村,冬春季节,砌房盖屋多,农民自采自用确实存在,且点多面广,难以发现和及时有效制止。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使无证开采、毁坏林地、破坏资源、堵塞河道、非法转让、越界开采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坚决取缔无证非法开采的违法矿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为顺利迎接年度矿产资源卫片执法创造条件,为全区发展创造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
(一)清理清查阶段(年12月8日-年12月16日)。各街道、镇要认真制定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提出标准要求,对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和业户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集中清理,对发现的无证开采、违法违规采矿、越界开采及违法转让矿业权等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并逐一登记造册。12月17日前,将清理数据及阶段性工作情况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处理整改阶段(年12月17日—年1月16日)。各街道、镇要采取边清理边整改的方法,对辖区内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制定出具体整改方案和时间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取缔非法开采的业户。区国土、公安、安监、林业、水务、环保、工商、交通、文广新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群发性非法开采行为和矿产资源开采难度大的地区进行集中查处,对无证开采行为,依法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恢复原貌。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转移采矿权的,除依法对转让方进行处罚外,对受让方也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对违法采矿行为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认定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对人对事处理到位。对村两委会非法出租(售)集体土地用于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的行为,以及党员干部参与非法采矿、为违法者提供便利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监察部门认真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加强领导,部门联动。为扎实推进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国土、公安、安监、林业、水务、环保、工商、交通、文广新等部门和各街道、镇负责同志任成员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街道、镇是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相关要认真履行职能,密切配合,努力形成整治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本文为原创发表,并经本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及本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