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及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自然资〔2024〕53号)等相关规定,鹤岗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鹤岗市鹤林矿业有限公司(缩小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了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已通过审查,现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如对该审查结果有异议,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鹤岗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鹤岗市鹤林矿业有限公司(缩小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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